赵某、李某签订1万支钢笔的买卖合同,每支15元,共计15万元。在签订合同时赵某要求王某为李某的付款提供保证,当李某不能付款时,再由王某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。在买卖合同签订后,赵某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,与李某协商将标的物改为另一品牌的钢笔1万支代替,仍然是每支15元,共计15万元。赵某、李某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,未经王某同意。赵某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货物。赵某未经李某同意,与黄某达成协议,不足部分的货物由黄某向李某提供。赵某、黄某向李某提供了全部货物,但超过了赵某、李某约定的供货期限。李某虽接受了货物,但以赵某、黄某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,行使先履行抗辩权,拒绝履行付款义务。请回答题。
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有哪些( )
A.赵某、黄某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有效
B.赵某、黄某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
C.李某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
D.李某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
参考答案:B,D
解析:本题考查合同义务的移转和先履行抗辩权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,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本案中,赵某将提供货物的义务部分转移给黄某,因为没有得到债权人同意,所以无效。
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本案中,李某已经接受了货物,所以不能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