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某,现年17岁,某高校大一学生,在校学习的同时在某公司兼职,月薪2000元。6月1日,杨某给其兄打电话,称愿赠其兄之子14岁的小杨一部手机,但需其考上重点高中。次日其兄将此事告诉正在上初三的小杨,小杨遂给杨某写信表示自己一定好好学习不辜负叔叔的期望,信件于6月12日到达杨某处。7月初,小杨考试完后感觉不错,杨某得知后十分高兴。7月10日,把自己的一部手机交给了小杨。根据案情,回答题。
该手机零部件老化,偶有漏电发生,但在交付时,杨某忘记提及此事。后小杨在一次使用中,被漏电击伤。则对此造成的损失,应如何处理( )
A.应由杨某承担全部责任
B.杨某有过错,承担主要责任;小杨受领时未作检验,也应承担部分责任
C.该赠与附义务,杨某应适当承担责任
D.杨某不承担责任
参考答案:D
解析: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。附义务的赠与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,造成受赠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赠与人杨某无故意,而该合同所附“义务”是小杨考上重点高中,并不在附义务的限度内,故杨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。